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加强投资者对新股发行知识的了解,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交易规则、实施办法等公示如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交易规则
项目 |
深圳发行新股 |
上海发行新股 |
发行价格 |
定价或询价发行 |
定价或询价发行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 |
指投资者持有对应市场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的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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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投资者的判断标准 |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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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 |
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 |
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 |
市值计算 |
投资者持有市值是“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形成的非限售A股无相应收盘价时不计算市值。
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限制的,不影响市值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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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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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 (2)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3)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4)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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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申购账户 |
普通账户或融资融券信用账户 |
普通账户 |
按市值申购 |
投资者持有市值不低于1万元才能参与申购,申购数量不能超过主承销商规定的申购上限,且不得超过持有市值对应的可申购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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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数量 |
500股或其整数倍 |
1000股或其整数倍 |
申购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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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
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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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客户可申购额度的申购 |
客户申购额度考量的四个维度: 1、 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2、 客户当前可用于新股申购资金对应的申购数量上限; 3、 交易规则上限; 4、 客户T-2日市值可申购数量的上限。 其中“交易规则上限”,深圳市场为999,999,500股,上海市场为9999.9万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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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次数 |
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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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申购 |
同一账户,重复申购深交所返回错误代码,申购资金实时退回。 不同账户,重复申购深交所无错误提示,重复申购冻结资金只能在清算后退回客户。 |
重复申购上海交易所无错误提示,重复申购冻结资金只能在清算后退回客户。 |
撤单 |
申购不允许撤单 |
申购不允许撤单 |
同日多只新股申购 |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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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日时将T-2日持有的市值全卖出,然后T日申购 |
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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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代码 |
发行与上市代码一样 |
依据发行公告 |
解冻申购资金 |
T+3日 |
T+3日 |
转托管 |
相关情况,请参看后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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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或撤指定 |
中签新股未上市不能转托管 |
新股未上市时进行撤指定,解冻申购资金仍回申购的交易单元,新股上市时股份在新指定交易单元入帐 |
申购时间 |
T日:9:15-11:30,13:00-15:00 |
T日:9:30-11:30,13:00-15:00 |
交易所相关解释 |
http://www.szse.cn/main/ |
http://www.sse.com.cn/aboutus/ |
上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上交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上交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上交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上交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上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五、根据市场需要,上交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上交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上交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上交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证券账户持有人;
(二)要求证券账户持有人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证券账户当日的交易;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上交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上交所报告。
九、上交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上交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上交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上交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上交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一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上交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或者认定证券账户持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上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一、股票上市首日全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的64%,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二、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未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参加开盘集合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深交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临时停牌时间为30分钟。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深交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
四、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竞价,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不允许撤销申报。
五、股票上市首日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但不得超过全日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六、股票上市首日不接受市价申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七月一日
相关资料下载: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的通知 .docx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的通知 .docx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重要通知.docx
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2014年修订).pdf
关于《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修订说明.pdf
深交所-关于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深交所-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关于修改《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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