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与期货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委托关系
招商证券接受招商期货委托,为招商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招商证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对招商期货承担中间介绍业务受托责任,招商证券与招商期货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招商期货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期货中间介绍业务范围
1、协助办理期货业务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禁止行为
1、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2、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修改交易密码;
3、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4、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5、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或在招商期货追保、强平时做信用保证;
6、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7、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招商证券总部期货中间介绍业务人员
![]() 陈愉 (F0304579) |
![]() 李海猛 (F0253608) |
![]() 何肖钢 (F0252626) |
![]() 曾壤穰 (F0240203) |
![]() 朱乔辉 (F0253610) |
提示:投资者可通过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http://www.cfachina.org)查询从业人员资格公示信息。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
地区 | 户名 | 开户行 | 账号 |
深圳 |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 建设银行深圳城东支行 | 44201505900052509252 |
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振华支行 | 4000021719200073452 | ||
交通银行深圳红荔支行 | 443066041018010073030 | ||
中国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767957963688 | ||
农业银行深圳中心区支行 | 41005000040009701 | ||
招商银行深圳深纺大厦支行 | 755905228210802 | ||
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福田支行 | 79290153800000030 | ||
光大银行深圳财富支行 | 78200188000147006 | ||
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 337010113400000261 | ||
民生银行深圳五洲支行 | 691110634 | ||
中信银行深圳三诺大厦支行 | 7600210187000000158 | ||
注:以上银行均已开通银期转账功能 |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结算的资金实行专户存放、封闭运行管理;
2、投资者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立至少一个专用于期货交易资金划转的期货结算账户,并于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的同时办理期货结算账户的登记手续;
3、投资者如需变更或增减期货结算账户,须亲临招商期货营业网点或受理协助开立期货交易账户的招商证券营业部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使用;
4、投资者资金存取必须通过已在招商期货登记的银行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划转。招商期货不受理现金收付、期货交易账户间的内部划转。
招商证券期货中间介绍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流程
1、普通投资者:
2、专业投资者: 对于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招商证券零售经纪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认定的专业投资者,招商证券同意向招商期货介绍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投资者开立期货账户流程图

(一)招商期货公司以及招商证券营业部不得受理以下单位或个人开户申请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6、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7、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工作人员; 8、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9、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禁止开户的单位和个人; 10、被纳入国家有权机关发布的反洗钱或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的单位和个人。
(二)投资者临柜申请开立商品期货账户,需要具备以下开户条件:
1、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入市交易资格; 2、有从事交易必须的资金或资产; 3、有良好的信誉; 4、申请开立期货账户的个人须是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投资者申请开立金融期货账户,须已在招商期货公司开立商品期货账户或满足上述开户条件,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自然人投资者 (1)申请开户时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综合评估得分不低于70分;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在招商期货公司未出现穿仓且逾期20个工作日未归还,或未出现穿仓且申请日尚未归还的情况。 2.一般单位投资者 (1)申请开户时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指定下单人具备金融期货基础知识,测试得分不低于80分; (3)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金融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4)具有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5)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情形;在招商期货公司未出现穿仓且逾期20个工作日未归还,或未出现穿仓且申请日尚未归还的情况。 注:特殊单位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的规则,由招商期货公司另行规定。
(四)投资者开户需携带以下证件和证明文件
1.自然人投资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5家银行中至少1家或多家的同名银行卡; (3)按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提供学历或学位证明、投资经历证明、财务状况证明(包括金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诚信状况证明等资料(具体参考:表1)。 上述第(3)项为金融期货开户所需,若仅开立商品期货账户则无需提供。
综合评估项目 | 具体要求 | 证明材料 | |
基本情况 | 身份证明 | 本人身份证原件 | |
学历证明 | 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 | ||
相关投资经历 | 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 最近三年内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期货交易结算单 | |
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 最近三年内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股票对账单 | ||
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证明的开具日期距申请开户日期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 |
金融类资产 | 存款证明 | 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 |
股票资产证明 | 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 | ||
融资融券资产证明 | 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客户信用账户资产负债情况》 | ||
基金资产证明 | 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 | ||
期货权益证明 | 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 | ||
债券资产证明 | 加盖银行或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 | ||
黄金资产证明 | 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 | ||
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 |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资产证明文件 | ||
收入证明 | 收入纳税证明 | 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 |
工资流水单 | 银行出具的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 | ||
其他收入证明 | 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 ||
诚信评估 | 诚信状况证明 | 近两个月内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 | |
信用风险信息 | 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信息 |
2.一般单位投资者 (1)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合法证件及其最新年检证明; 投资者为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投资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成立的有关文件; (2)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最新年检证明; (3)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银行账户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6)单位投资者还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期货公司存留原件);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8)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还需要出示主管部门或董事会批准进行期货交易的文件; (9)提供加盖公章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相关制度。 上述第(9)项为金融期货开户所需,若仅开立商品期货账户则无需提供。
(五) 除上述客户资料外,还需在开户现场采集以下影像资料
1、自然人投资者:开户人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指定指令下达人(如有)、资金调拨人(如有)、结算单确认人(如有)的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2、一般单位投资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开户代理人头部正面照、开户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指定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的头部正面照、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皆可)、银行账户开户证明等证件的扫描件。
(六)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证明材料明细表
客户如需申请开立金融期货交易权限,所递交的资料可参考表1证明材料。
交易流程
客户与招商期货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期货经纪合同》,并开立期货账户、存入期货保证金后,方可进行期货交易。如需开通金融期货交易权限,客户还需通过金融期货适当性检查。目前公司提供的交易委托方式包括网上交易、现场自助委托、电话委托等约定方式。
网上交易委托
客户通过网上交易程序,验证交易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客户可登陆招商期货网站(qh.newone.com.cn)下载网上交易软件、行情软件及使用说明。 现场自助委托
客户通过在营业部现场或招商期货营业场所使用热自助键盘验证交易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电话委托交易
客户拨通公司提供的应急委托电话,验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进行委托或查询。 声明:客户通过网上交易或现场自助委托的指令以招商期货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委托记录为准。因计算机故障、通讯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客户无法正常使用网上交易委托及现场自助委托的,可改用应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必须按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向招商期货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客户对交易结果予以确认。
客户通过网上交易程序,验证交易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客户可登陆招商期货网站(qh.newone.com.cn)下载网上交易软件、行情软件及使用说明。 现场自助委托
客户通过在营业部现场或招商期货营业场所使用热自助键盘验证交易密码进入计算机系统下达交易指令。 电话委托交易
客户拨通公司提供的应急委托电话,验证资金账号、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进行委托或查询。 声明:客户通过网上交易或现场自助委托的指令以招商期货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委托记录为准。因计算机故障、通讯系统故障或其他原因,客户无法正常使用网上交易委托及现场自助委托的,可改用应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客户对交易结果有异议的,必须按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向招商期货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客户对交易结果予以确认。
客户出入金流程
客户出入金必须通过在招商期货登记的同名期货结算银行账户以同行转账方式划转。
入金
1、银期转账入金。 2、网上银行转账或到银行柜台转账存入招商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 注意事项:备注栏须注明客户号、资金用途(注明“期货保证金”)。 出金
1、银期转账出金。 2、由指定的资金调拨人携带有效证照到原开户受理网点临柜办理: ⑴个人客户:携带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填写《保证金提取单》。 ⑵法人客户: 携带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保证金提取单》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非临柜办理出金业务: 客户申请开通预约出金权限业务后,通过金仕达网上交易客户端—预约出金菜单,选择需要出金的银行和出金金额。 注意事项:单日单笔或累计出金超过300万元以上,需在工作日14:00之前预约,预约电话95565。
1、银期转账入金。 2、网上银行转账或到银行柜台转账存入招商期货保证金专用账户。 注意事项:备注栏须注明客户号、资金用途(注明“期货保证金”)。 出金
1、银期转账出金。 2、由指定的资金调拨人携带有效证照到原开户受理网点临柜办理: ⑴个人客户:携带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填写《保证金提取单》。 ⑵法人客户: 携带资金调拨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保证金提取单》并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非临柜办理出金业务: 客户申请开通预约出金权限业务后,通过金仕达网上交易客户端—预约出金菜单,选择需要出金的银行和出金金额。 注意事项:单日单笔或累计出金超过300万元以上,需在工作日14:00之前预约,预约电话95565。
客户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1、招商期货在每日结算完成以后,及时将客户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书等文件发送到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客户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接收招商期货发出的交易结算单、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书等文件。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网址为www.cfmmc.com,客户可通过该网址登录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最近2个月(当月及上月)的交易及资金情况。
2、每日首次登陆交易系统时,均会弹出上一交易日的交易结算单,客户必须点击确认后才能打开交易界面,进行当日的交易。
3、 除采用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作为主要通知方式外,招商期货同时采用以下辅助通知方式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单独调整保证金通知书等文件:
1)期货专用邮箱通知;2)录音电话通知;3)手机短信通知;
4)网上及自助交易系统通知。
招商期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上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通知。
注:若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无法或未收到当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等,应于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招商期货提出索要申请,否则视同已收到招商期货按约定方式提供的当日交易结算报告、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等。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市场风险莫测 务请谨慎从事)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本说明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您应当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理解期货合约交易与期权合约交易的全部交易规则,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您在考虑是否进行期货交易时,应当明确以下几点: 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如您购买期权合约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您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假如市场走势对您不利导致您的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六、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您应当充分了解到,由于非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所能控制的原因,例如: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或者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等,可能造成您的指令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八、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十、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十一、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十二、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 十三、您应当充分了解到,利用互联网进行期货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一)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网络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等情况; (二)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攻击的可能性,由此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三)由于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等原因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及行情出现延迟、中断、数据错误或不完全; (四)由于您未充分了解期货交易及行情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导致您对软件使用不当,造成决策和操作失误; (五)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期货公司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可能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 (六)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七)您的密码失密或被盗用。 十四、您应当充分了解到,从事期货交易您应当承担的所有手续费和相关税费的明确解释。 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无法揭示从事期货交易的所有风险和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货交易。
期货、期权品种交易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客户: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货、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含买卖、交割、行权等)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品种合约规则等文件,了解期货、期权特有的规则、所投资的产品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期货、期权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本风险揭示书所列举风险外,投资者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投资期货、期权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招商证券、招商期货与投资者三者关系的说明: 招商证券接受招商期货委托,为招商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招商证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对招商期货承担中间介绍业务受托责任,招商证券与招商期货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招商期货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期货、期权的风险提示要点: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投资期货、期权除了面临期货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的账户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购买期权合约后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二、假如市场走势对您的账户资产不利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了解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六、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交易系统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等可能导致期货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您的交易委托指令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的风险。 八、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我司就上述情况向您做出提示,并建议您应当审慎考察该产品的特征及风险,自行做出充分风险评估。请您确认,在参与期货、期权交易前已充分掌握期货交易所、招商期货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有关交易规则与交易流程的详细说明可查询各相关期货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若您经审慎考虑后,仍坚持投资期货、期权相关品种,请签署本风险揭示书。 请选择需开通权限的账户类型: □普通资金账户 我司将对您符合监管及我司要求的资金账户受理期货、期权交易申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期货、期权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含买卖、交割、行权等)前,应认真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品种合约规则等文件,了解期货、期权特有的规则、所投资的产品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期货、期权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除本风险揭示书所列举风险外,投资者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投资期货、期权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招商证券、招商期货与投资者三者关系的说明: 招商证券接受招商期货委托,为招商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招商证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对招商期货承担中间介绍业务受托责任,招商证券与招商期货客户之间不存在基于期货交易产生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招商期货基于期货经纪合同直接对客户承担责任。 期货、期权的风险提示要点: 您应当充分了解到,投资期货、期权除了面临期货市场中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之外,还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期货合约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带有高度的风险。相对较小的市场波动,可能使您的账户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期权合约交易采取权利金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购买期权合约后可能没有任何收益,甚至损失全部投资;如卖出期权合约,您可能发生巨额损失,这一损失可能远大于该期权的权利金,并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套期保值”交易同投机交易一样,同样面临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二、假如市场走势对您的账户资产不利导致账户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您在规定时间内追加保证金,以使您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您未于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三、您必须了解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如您无法满足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业务规则规定的要求,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如果您未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将可能会影响您的期货保证金的安全性。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四、在因市场行情波动剧烈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投资者缺乏投资兴趣、流动性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给某些合约市场的流动性、有效性、持续性等带来不利影响时,您可能会难以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平仓。如出现这类情况,您的所有保证金有可能无法弥补全部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五、期权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行权或期权到期放弃等几种后果,您应当熟知交易所期权平仓、行权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有关实值期权到期自动行权,虚值期权到期自动放弃的交易规则,妥善处理期权持仓。如您买入期权,行权应该在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如您卖出期权,则需要按照交易所规则承担履约责任。行权或履约后,您将获得标的期货合约,同时应当承担标的期货合约的保证金责任。 六、交易所可能会对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的交易和行权(履约)进行一些限制。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需要暂停期货合约或期权合约交易,如果标的期货合约暂停交易,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将暂停交易。 七、交易系统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等可能导致期货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您的交易委托指令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的风险。 八、在期货交易中,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期货交易所或结算机构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九、期货合约交易可能面临平仓、交割等几种后果,您到时未平仓或参与交割不符合期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需要承担被强行平仓或交割违约的风险。 我司就上述情况向您做出提示,并建议您应当审慎考察该产品的特征及风险,自行做出充分风险评估。请您确认,在参与期货、期权交易前已充分掌握期货交易所、招商期货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有关交易规则与交易流程的详细说明可查询各相关期货交易所官方网站以及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期货经纪合同》。若您经审慎考虑后,仍坚持投资期货、期权相关品种,请签署本风险揭示书。 请选择需开通权限的账户类型: □普通资金账户 我司将对您符合监管及我司要求的资金账户受理期货、期权交易申请。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
招商证券总部:95565
招商期货总部:0755-82763120
投诉处理流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联合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为招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统一管理,切实防范和隔离风险,促进中间介绍业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关于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信息技术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开业准备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的通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操作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联合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商证券必须在法律法规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招商期货有限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协议》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中间介绍业务,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招商期货办理客户开户手续;
(二)为客户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三)协助招商期货向客户提示风险;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招商证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不能提供的服务主要有:
(一)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
(二)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修改交易密码;
(三)不得利用客户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四)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五)不得代招商期货、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或招商期货追保、强平时做信用保证;
(六)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七)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保证;
(八)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 本联合办法适用于招商证券接受招商期货委托,为招商期货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一切业务活动。
招商证券指定私人客户部、招商期货指定营销管理部作为中间介绍业务的管理和业务对接部门。
第四条 专职介绍业务人员是指招商证券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介绍业务专项培训和考试,专门从事介绍业务的人员。
第二章 客户开户
第五条 招商证券建立协助开户制度,依照介绍业务协议的双方约定为招商期货提供协助开户、变更客户资料、销户等服务,对于部分期货品种交易有特殊规定与要求的,招商证券、招商期货应共同拟定有针对性的工作制度或实施方案,以落实相关规定。
第六条 针对股指期货上市可能带来的大批量客户集中开户的情况,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分别制定集中开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配备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保证客户开户工作的顺利进行,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危害,做好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理。
第七条 针对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招商期货制定了实施方案及操作办法,与招商证券建立了业务对接,对于招商证券相关业务进行复核,招商证券制定了操作办法。
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严格落实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及开户实名制的相关要求,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核评估投资者的诚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八条 招商期货根据相关规定印制《期货经纪合同》、《开户申请表》等资料及业务单据,并对空白资料、业务单据进行管理,招商证券所领用的空白资料、业务单据均应指定专人保管。
第九条 招商证券营业部在协助开户时应对客户进行充分了解,评估客户是否符合期货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指导客户阅读和签署《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开户申请表》、《期货经纪合同》等相关文件及业务单据,向客户明示其与招商期货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告知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要求,并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应当要求参与股指期货的客户同时签署《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
第十条 招商证券营业部在协助办理开户、变更、销户等业务时应对客户填报、提供的资料、证件以及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承担责任,每个环节的业务人员应签字确认,做到对开户过程的有效控制及留痕。招商期货在收到客户资料后对客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招商证券营业部将审查合格的客户资料在期货交易柜台中如实录入客户资料,提交招商期货。
招商期货对招商证券在期货交易柜台中提交的数据对照原件或扫描件进行审查复核,及时对介绍业务客户进行回访,确认客户了解期货交易风险及期货经纪合同主要条款,提示风险。
第十二条 招商证券营业部应当及时将客户开户、变更、销户等业务资料等以快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提交给招商期货。招商期货应在收到招商证券提交的合规、完整的客户业务申请后,及时为客户办理其所申请的业务手续。
第十三条 招商证券根据招商期货制定的影像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招商证券中间介绍业务影像资料管理办法》,对客户的开户资料,业务单据进行及时扫描,并采集客户头像照,并将所有客户影像资料按要求传送至招商期货,招商期货负责客户影像资料的保存,并提供给招商证券调阅。
第十四条 招商证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结算或交割,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第十五条 招商证券与招商期货应按照合同档案保管制度的要求,在符合要求的环境妥善保管客户文本资料,业务单据等。客户销户后,招商证券对客户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招商期货对客户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十六条 招商证券在介绍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开户时,招商证券应当将其期货账户信息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控制方案
第十七条 招商期货负责风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依照期货经纪合同的约定向客户发送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和执行强行平仓,依法对客户穿仓进行追索。
第十八条 招商证券接受招商期货委托承担协助招商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的职责:
(1)根据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的要求,以录音电话的形式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2)对客户被通知追加保证金和被执行强行平仓时进行督促或解释工作;
(3)在期货市场、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涨跌停等极端行情时,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4)协助招商期货追索穿仓债权。
第十九条 招商证券营业部中间介绍业务专职人员应通过期货风险管理系统对营业部介绍开户的期货客户保证金账户的持仓及风险状况进行持续监控,在出现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中需要客户采取追加保证金或主动减仓等情形时,根据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的要求,以录音电话的形式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提醒客户密切关注交易行情及自己的持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仓。
中间介绍业务专职人员应在提示完成后,将与客户沟通反馈的相关事项(如客户是否有追加资金或减仓的意愿等)以录音电话的形式及时反馈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同时在期货风控系统中记录通知情况(通知时间及客户反馈内容),以便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及时采取相应的风控措施。
第二十条 若招商期货在发出追保及强平通知后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客户仍没有及时采取任何风险控制措施,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可提请招商证券营业部对客户进行督促。
第二十一条 当期货市场、现货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连续涨跌停等极端行情时,或者在春节、国庆等较长假日前,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可提请招商证券营业部协助提示客户留意风险。
招商证券营业部中间介绍业务专职人员应根据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的通知,密切留意相关期货交易所及招商期货网站发出的相关通知,按照招商期货、交易所的所采取的风控措施,对营业部介绍开户的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二条 营业部中间介绍客户发生穿仓未及时向招商期货偿还时,由招商期货负责向客户进行追索,招商证券营业部应按照招商期货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三条 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牵头组织对中间介绍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回访和风险排查工作,招商证券各部和相关营业部应给予协助。
第四章 合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准则要求,并切实执行公司介绍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合规风险的事前防范工作。
招商证券将介绍业务纳入日常合规管理体系,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按规定履行中间介绍业务的合规咨询、合规审查、合规检查等合规管理职能。
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为招商期货风险、合规控制部门,履行招商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合规风险管理职能。
第二十五条 招商证券建立介绍业务合规检查制度。招商证券合规总监依法对介绍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向住所地证监局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私人客户部等部门依据合规总监的安排,每半年定期对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等制度的执行和营业部介绍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括专职介绍业务人员资格管理、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
招商证券稽核监察部根据招商证券年度审计计划,定期对中间介绍业务开展稽核检查。
招商证券法律合规部、稽核监察部、私人客户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对于中间介绍业务的合规风险隐患、合规风险事件、客户投诉或举报事件等开展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 招商期货建立介绍业务合规管理制度,招商期货风险管理部负责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合规管理制度的要求、业务发展的需求定期、不定期对招商期货介绍业务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对介绍业务中违法违规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相关业务部门整改。
第二十七条 招商期货首席风险官依法对介绍业务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客户开户、风险控制、信息技术、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并按照规定向住所地证监局提交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在检查中发现对方在开展中间介绍业务中存在风险隐患应及时告知对方,督促并协助对方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及招商期货首席风险官各自向监管机构就合规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动态、持续和双向的信息交流及行动协调。
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及招商期货首席风险官主动配合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调查、检查等工作要求,跟踪评估监管意见、监管要求的落实。
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及招商期货首席风险官认为法律、法规和准则对中间介绍业务相关内容的规定不明确,难以对事项的合规性作出准确判断的,可以向监管机构或者自律组织咨询。
第五章 信息技术管理
第三十条 招商证券、招商期货建立的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满足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技术监管要求和自律组织的技术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三十一条 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招商证券、证券营业部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招商期货信息技术部负责招商期货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
招商证券、招商期货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技术人员应相对独立,确保双方业务和数据的独立性。
第三十二条 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制定营业部介绍业务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问题上报和处理流程,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及招商期货信息技术部负责指导营业部介绍业务信息系统软硬件的安装、测试、升级,防范系统技术风险。
第三十三条 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和招商期货信息技术部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共同制定并适时调整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容量规划。
双方每年应联合对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处理性能进行评估,处理性能必须与招商期货、招商证券及其营业部的客户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系统的安全稳定性,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和招商期货信息技术部应共同对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充分的测试。
第三十五条 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期货行情系统应采取合法、有效以及具有冗余机制的期货行情源,行情信息应即时、稳定,并通过不同通信线路传送。
第三十六条 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提供可靠、安全的期货交易功能,采取加密、身份认证等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安全。应向客户提供网上期货交易等交易备份手段。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提供协助风险控制功能。
第三十七条 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和招商期货信息技术部应对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监控体系应覆盖相关的硬件设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络设施等范围。
第三十八条 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和招商期货信息技术部应建立和完善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任何一方涉及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重大变更、升级,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做好书面留痕工作。对客户可能造成风险的,双方则应通过网站公告等适当的方式告知客户。
第三十九条 招商证券信息技术中心和招商期货信息技术部应共同制定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应急预案至少应包括网络系统、基础设施、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的故障处理、事故等级划分、处理流程、相关业务及技术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在介绍业务开展前,招商证券、招商期货应当进行联合应急演练,之后双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联合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和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根据“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招商证券应对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营业部的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技术事故承担责任,招商期货应对招商期货的介绍业务相关信息系统技术事故承担责任。出现故障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按照应急预案流程处理和解决问题,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告。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制度以及双方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明确具体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双方的客户投诉情况的沟通与联络。
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即时受理并初步核实投诉,及时处理、反馈投诉结果,并根据投诉事件的类别和严重程度,向各自公司内部相关部门逐级汇报。所有投诉均准确记录,并对所有涉及投诉的书面、语音、影像等投诉材料留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协作程序和规则,本着服务客户、服务合作伙伴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客户投诉;对投诉本方的应及时处理不推诿,对投诉合作对方的应及时移交并配合做好处理工作,对投诉涉及双方的应及时会同处理。
一、招商证券中间介绍业务投诉处理相关规定:
1、招商证券客服中心及各营业部是投诉受理部门,设立投诉处理岗。分别由客服中心的期货专员、营业部的专职业务人员负责。投诉处理岗应及时受理并初步核实投诉,做好客户安抚解释工作,尽可能消除客户的不满。
2、招商证券营业部经理为投诉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指导参与处理本部客户投诉与纠纷,负责与当地监管机构沟通协调。
3、营业部专职业务人员协助营业部经理受理、处理本部和总部转发的各类客户投诉与纠纷,并将投诉处理情况上报部门经理和相关部门。
4、投诉受理部门在工作时间内即时接受、及时处理、反馈投诉结果。对不能及时处理的,一个工作日内核实,两个工作日内向客户、客服中心和主管部门通报处理进程;处理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客户,并报送客服中心结案存档。
5、招商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机构客户的投诉由开户机构营业部的投诉处理岗负责跟踪解决。对重大投诉,投诉处理岗填写《投诉受理和处理表》报股票销售交易部处理。
6、招商证券如需招商期货协助处理投诉,由私人客户部或股票销售交易部将《投诉受理和处理表》传递招商期货,并联系招商期货营销管理部协助处理,然后及时答复客户。
二、招商期货投诉处理相关规定:
招商期货的现场投诉由营销管理部负责跟踪解决,客户非现场投诉,原则上投诉处理部门应在接到投诉后二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紧急投诉应立即处理。对于核实、处理难度较大的投诉可适当延长处理时限,并由投诉处理部门或被投诉部门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和说明。
招商期货如需招商证券协助处理投诉,由营销管理部将《投诉受理和处理表》传递至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或股票销售交易部,由私人客户部或股票销售交易部协助处理,然后及时答复客户。
第四十三条 招商证券投诉受理渠道:电话、邮件、信函、营业部现场等投诉渠道。所有投诉渠道通过招商证券网站、各营业部现场、合同文本及广告折页等方式进行公示。
(1)电话:全国统一咨询投诉电话95565;
(2)现场:招商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
(3)邮件:sbox@cmschina.com.cn ;
(4)信函: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8号荟芳园3楼招商证券客服中心(邮编:518052)
招商期货总部投诉电话为0755-82763120,投诉邮箱:jiaoys@cmschina.com.cn,信函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9楼招商期货有限公司(邮编518048),在招商期货网站、各营业部场所公示。
第七章 投资者教育
第四十四条 招商证券与招商期货均应制定各自公司的期货投资者教育制度,建立投资者教育的长效机制,牢固树立做好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规划,是对投资者负责,对企业和社会负责的理念。
第四十五条 招商证券由私人客户部、股票销售交易部、市场部、运行管理部、渠道管理部、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风险控制部、期货业务部、培训中心各部门指定专人组成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负责定期对营业部的投资者教育活动进行督导与检查。
招商证券由私人客户部负责各营业部期货投资者教育活动统筹和各部门协调工作,指导营业部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活动协助营业部优化营业场所内的投资者教育园地、组织各类期货投资报告会、期货投资者培训等。营业部设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营业部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招商期货营销管理部负责统筹安排招商期货中间介绍客户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实施。
第四十六条 招商证券和招商期货均应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切实有效地提高公司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以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十七条 招商证券与招商期货的相关资源紧密结合,结合期货业务的特点,通过以下各种方式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活动:
1、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
2、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
3、 举办期货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
4、向非现场期货客户进行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知识教育、法规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等,具体包括:
1、介绍期货基础知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产品知识、交易制度、规则和流程;
2、宣传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
3、充分揭示期货投资的风险,并使投资者理解“买卖自负”的原则;
4、帮助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5、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招商证券在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时,可提请招商期货给予相关人员、物料、课件等方面的支持;
招商期货可与招商证券营业部通过事先沟通的方式,借助营业部的场地及设备,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五十条 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对期货宣传材料严格把关,确保宣传材料内容的合规与准确性。
第八章 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培训方案
第五十一条 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负责中间介绍业务人员的考核及执业行为的风险与合规管理,负责制订招商证券专职业务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并根据该计划组织实施培训项目。专职业务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年度培训策略、计划实施的培训项目、培训项目的参训人员、计划实施时间、培训方式以及培训预算等,招商证券培训中心及招商期货营销管理部予以协助。
第五十二条 专职介绍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采取整体集中式培训与分区域集中培训、视频、网络、专题竞赛等方式。
第五十三条 专职介绍业务人员培训的讲师以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内部讲师为主,以外聘讲师为辅,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培训中心与招商期货营销管理部共同建设专职业务人员内部讲师队伍,外聘讲师主要来源有:各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及地方期货协会、院校、期货相关机构等。
第五十四条 专职介绍人员的培训内容分为期货基础知识培训、专业能力培训、管理培训、职业操守培训和专题培训等,培训类型分为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
第五十五条 培训完毕,参训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组织部门进行的统一考试,专职介绍人员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将统一纳入专职介绍人员培训档案中,并以此作为相关人员晋级、评先的依据。
第九章 信息公示
第五十六条 招商证券有限公司网站需公示以下信息:
1、 联合办法中涉及客户服务等需要公示的信息;
2、 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禁止性行为;
3、 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职业务人员的名单、照片等信息;
4、 招商期货期货保证金帐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5、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6、 客户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7、 客户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
8、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
9、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提示;
10、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公示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招商证券有限公司营业场所需公示以下信息:
1、 介绍业务范围;禁止性行为;
2、 营业部从事介绍业务的专职业务人员的名单、照片等信息;
3、 招商期货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 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 客户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 客户投诉电话及投诉处理流程;
7、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
8、 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提示;
9、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公示的作息。
第五十八条 所有公示内容需真实完整,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调整。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联合办法未涵盖的部分可参照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针对中间介绍业务制定的相关业务规章执行。
第六十条 本联合办法由招商证券及招商期货联合制定、解释及修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管理部门变更的说明
自2013年5月1日起,招商证券中间介绍业务管理部门由私人客户部调整为渠道管理部。
特此说明。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