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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试点办法相关内容尚待修订

招商证券 (2010-03-04 15:01)

【正文】

                    2008-12-2  中国证券报

    《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已自昨日起实施,业内人士指出,监管部门将对2006年发布的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重新明确试点券商的资质条件后,才会启动融资融券业务。

    早在2006年,我国已经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沪深两个交易所也发布了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为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作了充分准备。但由于目前距离当时已两年多,市场情况发生了诸多变化,需要将试点管理办法中对试点券商资质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新业务推出的流程,应该是先修订试点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并下发通知,券商据此进行申报,监管层确定试点公司,最后才正式启动融资融券业务。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的实施,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指明了程序。根据规定,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增加业务种类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分析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意在打开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道,但证券公司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申请融资融券试点,还需等待证监会另行通知。

    此前,证监会在10月份宣布将启动融资融券试点工作时曾表示,还将发布相关通知,进一步明确试点证券公司的资质条件和标准,公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审批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建立公开透明的受理、审核和专家评价制度。待这些通知发布之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才可递交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申请材料。(谢闻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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