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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08-04 09:19)

【正文】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发展,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2.13条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实施细则》第2.13条修改为:

“2.13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二、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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