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11月13日上海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通知”以及深圳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4.5条的通知”,我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称本合同)第7.6条第(二)款修改为: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由乙方在符合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公布。
如客户未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向我公司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并同意本次修改的内容,公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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