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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账户担保证券涉及收购事宜的公告

招商证券 (2017-06-02 11:24)

【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担保证券涉及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的,应当在取得证券公司同意后,申请将担保证券从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投资者希望其信用账户持有的证券申报预受要约,须在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提取线的前提下将该证券从信用账户划转到其普通账户,通过其普通账户申报预受要约,证券转出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也不得低于提取线。提取线对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值以公司官方网站(www.newone.com.cn)公示信息为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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