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为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需要,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基协发〔2023〕9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中基协发〔2023〕10号)要求,我公司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非管理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个别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新增“线下签署时,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表述。
2.《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非管理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新增关于投资流动性受限基金的风险揭示。
3.修改了服务协议签署页。
上述修订的4项合同自我公司网页、系统平台发布变更公告日启用。原《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招证发〔2023〕24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招证发〔2023〕244号)、《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管理型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招证发〔2023〕441号)、《非管理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招证发〔2023〕44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9日
在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本机构、本人分析仅供参考,不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投资行为产生的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