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20 版)》 的公告
其他 (2020-12-31)
【正文】
〔2020〕36号
关于发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2020 版)》 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制度安排, 提升定向发行投
资交易便利,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定
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 2020 版)》, 经第四
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交易
商协会将根据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准备情况发布专项机构投资人
名单。
附件: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 2020
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附件: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
(2020版)
( 2015年11月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8年7月经第四届债
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2020年12月经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
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 以下简
称专项机构投资人) 遴选程序, 促进投资人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
第1号) 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简称交易商协会) 相
关自律规则,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机构投资人, 是指除具有丰富的债
券市场投资经验和风险识别能力外, 还熟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风
险特征和投资流程, 具有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 自愿接受交易
商协会自律管理的合格机构投资人。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
人可成为专项机构投资人:
(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 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
( 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
( 四)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
( 五) 过去12个月债务融资工具月度平均持有量达20亿元以
上;
( 六) 过去12个月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月度平均持有量达5亿
元以上(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 信用合
作社、 信用联社、 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月度平均持有量达10
亿元以上) ;
( 七) 过去12个月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现券交易规模达50亿元
以上;
( 八) 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其他专项机构投
资人。
第四条 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根据本细则第三条的条件遴选专
项机构投资人名单, 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后发布。
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动态调整, 满足本细则第三条所列条件
之一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合格机构投资人可随时向交易商协会秘
书处申请成为专项机构投资人。
第五条 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原则上每半年评估更新一次,
经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评议后发布。
不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或自
律组织暂停债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资格的定向投资人, 调出专项
机构投资人名单, 可继续作为特定机构投资人获取定向披露的信
息, 持有或卖出已持有的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第六条 本细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申请表
附 4
件: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申请表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符合的遴选标准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 并 确认自身符合以下遴选标准(打勾): □(一)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二)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结算代理人; □(三)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 □(四) 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核心交易商; □(五) 过去 12 个月债务融资工具月度平均持有量达 20 亿元以上; □(六) 过去 12 个月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月度平均持有量达 5 亿元以上 (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 信用合作社、 信用联 社、 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月度平均持有量达 10 亿元以上); □(七) 过去 12 个月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现券交易规模达 50 亿元以上。
相关证明材料 (可另附)
申请人在此承诺: 1、 申请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 有效、 完整。 2、 申请人本次申请成为专项机构投资人已取得所有必要的内部批准。 3、 申请人已认真阅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发行注册工作规程》 及《定向债务融 资工具专项机构投资人遴选细则》, 了解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风险特征和投资流程, 具有承 担投资风险的意愿和能力, 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4、 申请人了解定向投资人管理机制安排, 理解并接受若未能持续符合遴选标准, 协会可将 其调出专项机构投资人名单。 5、 申请人在认购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时, 将认真阅读定向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 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 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 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6、 申请人知悉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渠道, 并确认已获得交易商协会综合信息服务 平台相关系统权限。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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