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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

(2017-12-17)

【正文】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夏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场、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本章中,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与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期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报告义务案

2004年3月2,××银行××支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

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

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

由此发生争执。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金为230万元。

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份证,是

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

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

    事后,××银行×x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

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为

笙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

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主要疑点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客户爱

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

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出进一步的疑

义,却顺利接受了银行的清点结果。因此,"-3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

进行了举报。但××银行×市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

有要求和督促××银行××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也没有向××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特派专人进行

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证实,同年3月2日,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

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银行××支

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

结以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

件。××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

审核和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方面的规定。

    ××银行××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

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

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

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

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

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

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

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存取

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融超过20万元(含20

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lO日前

向其分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

案……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银行×市分行主要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二款: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

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

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一家银行××支行除违反上述法规以外,还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

规定》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

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人民币大

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

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从本案件暴露出制度和操作四个方面的漏洞。一是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

存在缺陷。因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和藏

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

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

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

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

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

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

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

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

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

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二是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仅停留在资料审核

层面。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金融机构要识别不

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必须要求金融机

构必须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即不仅要在接

受开户申请时确认和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杜绝匿名和假名账户,而且要分

析和观察客户账户的交易背景、目的是否符合客户的身份、业务范围和经营

特点等,真正了解客户。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运转不畅。反洗钱内控建

设决定金融机构自身对洗钱的免疫力。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囊括金融机构与洗

钱可能相关的各个环节,涵盖从业务办理、异常交易发现程序、可疑交易内

部报告与分析处理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告金融情报程序、交易记录保存和档

案管理、内部监督和考核等各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环节,就可能导致可疑

交易的失察、漏报,使银行面临洗钱风险。四是一些金融机构有章不循。一

些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认识不足,没有设立专门反洗

钱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疏于管理,一些机构甚至仅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认

为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成本将给自身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对反洗

钱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观上没有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动力,甚至会对贯彻反洗

钱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客观上助长了洗钱犯罪行为的滋生。

    通过分析本案件,也对我们今后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尽

快完善有关违反反洗钱义务的处罚方面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警

示作用,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二是加强现金管理,对有关现金使用和管理

进行规范,通过行政及经济等多种手段,引导支付结算方式票据化,减少现

金使用量,有效管理大额现金的使用和存取,从渠道上遏制洗钱活动的发生。

 

   案例二:厦门远华走私集团案

根据香港商报披露,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破获的一个跨境洗钱集团,

曾协助厦门远华走私集团将120亿元人民币的走私收入汇往加拿大。

    据了解,厦门远华走私集团资金,从一开始贩卖走私物资获取人民币现

金收入,到以外汇形式汇出境外,整个资金流程大体经过以下六个环节。

环节一:走私物资抵岸后,走私集团通过批发贩卖物资取得大量现金收

入。现金收入为走私集团规避了交易合同和缴纳税收等真实贸易手续。据远

华走私集团中负责走私香烟的专职人员交代,1994年10月至1998年12月,

远华走私集团走私现金收入约120亿元人民币。

    环节二:走私现金收入绝大部分直接运抵“地下钱庄”(晋江“东石丽”

等人家中),小部分交至走私集团“实业”公司就近的银行账户并立即转入晋

江“地下钱庄”的定点金融机构户头,另外小部分存于走私集团现金库作为

日常经费使用。据远华走私集团中负责押运货款的专职人员交代,他们专职

将人民币现金和少量汇票送交晋江“东石丽”等人家中;后来由于远华走私

货款数额越来越大,“东石丽”等人勾结晋江金城信用社,由信用社加班点收

和保管巨额现金。据交代,该信用社除周末外,几乎每天都要加班点收“东

石丽”等人派人押送过来的巨额款项,少则一次三四百万,多则一两千万,

从1994年下半年起至1999年7月,共计点收款项100多亿元人民币,而地下

钱庄同时也支付给信用社“加班费”。另外据厦门工行反映,1998年夏该集

团曾经自派专车运载4麻袋l 000万元现金存入工行厦门江头支行,使银行不

得不花费10余人7个多小时完成点钞入库工作,但下午4点该笔资金马上转

走(直接或间接转入晋江金城信用社)。同时调查反映,该集团内部现金库房

甚至超过银行分支机构。

    环节三:“地下钱庄”收到货款后,立即用电话或传真通知香港合伙人,

由其香港合伙人按当日外汇黑市价格支付给香港远华公司,或者直接支付给

香港远华指定的国外公司(国外供货商),或者汇往远华在加拿大的银行账

户。远华走私集团负责记账的专职人员交代,仅1996年下半年至1998年底,

就有100亿元人民币是通过晋江“东石丽”换汇的。另据交代,“地下钱庄”

不仅帮助境内人员兑换港币和其他外汇,同时也帮助境外人员兑换人民币。

    环节四:“地下钱庄”为了与香港合伙人进行资金清算,必须向晋江金城

信用社支取大量人民币现金,或者要求用现金解付汇票,或者开出现金汇票,

准备将人民币现金贩运至香港。据调查,1996年至1999年上半年,晋江金城

信用社的单个客户一次最多提取现金1 000多万元,平时几十万至上百万的大

额提现屡见不鲜。

    环节五:“地下钱庄”勾结跨境洗钱集团,将大量支取的人民币现金经陆

路边境用车辆走私到香港,再由跨境“洗黑钱”集团勾结“找换店”及定点

银行将已经清洗的黑钱存于地下钱庄香港合伙人银行账户,从而完成了与香

港合伙人的资金清算。据香港商报披露,香港廉政公署破获的一个庞大跨境

洗黑钱集团,自1996年至2000年共清洗款项500亿港元,该集团每天偷运出

境的黑钱可能高达5 000万港元,其中涉及远华走私案主犯。

    环节六:  “地下钱庄”除了勾结跨境“洗黑钱”集团外,也勾结境内

“专业贸易公司”,换汇汇给“地下钱庄’’香港合伙人银行账户,完成与香港合伙人的资金清算。这些“专业贸易”公司外汇来源主要是假合同、假报关单骗汇获取的。据交代,这些贸易“专业户”包括石狮的洪某、蔡某、何某等人,他们也是协助“地下钱庄”换汇汇出境外的犯罪团伙。

 

    该案例的曝光,带给我们如下的思考,这笔庞大的走私资金如何流转、

如何清洗,银行在资金流转中发挥什么作用以及银行应如何监控走私洗钱案

件。在上述走私集团资金流程中,“地下钱庄”、跨境洗黑钱集团、“找换

店”、“专业贸易”公司等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没有它们发挥中介作用,走

私资金就无法融人银行系统和实体经济流转,并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即洗

钱)。这一方面是走私资金得以合法化并堂皇出境的关键一步,另一方面也是

银行管理最薄弱和最需要加强防范的环节。厦门远华走私集团主要借用四个

渠道进行洗钱:

    一是借银行内部人员权力,直接开立专门资金账户。巨额非法资金在转

账结算过程中需要银行密切“配合”,进行巨额、频繁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

和现金汇款、现金支票、现金本票解付等结算活动,因此勾结银行内部人员

开立专门洗钱资金账户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比如,帮助远华集团洗钱的晋江

“地下钱庄”(“东石丽”等人),主要是定点联系晋江金城信用社,勾结该信

用社原副主任吴某(已移居香港)和营业厅主任姚某(已故),商定接收、

保管、支取巨额现金,必要时垫付汇款和用现金解付汇票等,少则几十万,

多则几千万。另一方面,调查反映,远华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在厦门的55个银

行账户资金活动正常,1996年1月1日~1999年9月31日共计提取现金278

笔,平均每笔金额6.6万元,单笔提现未超过20万元,提现用途均属正常范

畴,可见远华走私集团的非法资金活动主要集中在定点金融机构——晋江金

城信用社。再如,帮助远华走私集团洗钱的跨境洗黑钱集团,长期勾结香港

宝生银行一名前高级经理,将黑钱存于银行内或汇往加拿大。因此,与定点

金融机构勾结开立专门资金账户,进行非正规资金结算,是远华走私集团洗

钱的重要渠道。

    二是借空壳公司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远华走私集团建立了远华房

地产有限公司、远华电子有限公司等实体企业,利用这些行业现金流量较大

的特点,编造虚假财务报表,在没有多少营业活动和收入的情况下,将走私

所得赃款加入其中,虚增营业额和利润,再向税务局申报纳税,不断交纳各

种税收和保险,使税后资金成为合法收入,最终隐瞒和转换了犯罪违法所得

的性质和来源。调查反映,远华集团及其下属共计有17家公司,曾分别在

工、农、中、建、交通、兴业、厦门城市商业银行7家银行设立55个账户,

其中44个属于一般存款账户和辅助账户,11个属于基本存款,这些公司都是

为远华走私集团洗钱而存在的空壳公司,具有高度的欺骗性和伪装性,直至

案发后才被察觉。

    三是借个人储蓄存款名义,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将走私非法收入直接存

人个人储蓄存款账户,然后通过银行与其他人或单位进行转账结算,转移和

兑换非法收入。比如,借用一些假名开立储蓄账户(远华走私期间尚未出台

储蓄实名制),或借用别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据报道,加拿大警方曾发现远

华案件主犯赖昌星钱包中有两张用他人名字的提款卡,其妻曾明娜则有六个

银行户口及两个定期存款账户。

    四是借“找换店”和“专业贸易”公司,把人民币现金兑换成外汇。据

香港廉正公署查获的跨境洗黑钱集团,长期勾结一家香港的“找换店”将人

民币现金换成外汇再存人香港远华账户;该“找换店”兑换外汇的主要手段

是:通过办理个人实盘买卖业务转换币种,而不以谋利为目的。“专业贸易”

公司则通过虚假合同、报关单进行套汇骗汇,再汇入香港远华账户。

    银行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有:为走私分子开立资金账户和结算资金,为走

私分子清点、接收、保管和支付大额现金、开立或解付大额现金汇票,为走

私分子售汇、付汇并汇出境外等。总结归纳银行账户参与走私洗钱的主要特

征有:一是频繁的大额现金收入。为了规避工商、税收等财务监管,走私集

团必须大量采用现金交易,特别是走私集团贩卖走私物资地点比较分散,普

遍需要缴存大量现金,走私集团的大额现金收入往往比大额现金支付更加频

繁和普遍。二是集中支取大额现金。为了将走私款项贩运出境,以及进行非

法交易活动,走私集团必须支取大额现金,交由合伙人兑换外汇或贩运出境。

值得注意的是,走私集团一般是在已疏通关系的、固定的银行网点集中支取

大额现金,因此,银行要加强监督机制和内控制度,防范内部人员道德风险。

三是大额现金汇票转账结算。为了保证能够以现金支取走私收入款项,走私

分子一般使用现金汇票结算资金,特别是分散地点签发、集中地点解付现金

汇票更应引起重视。四是超限留存库存现金。一方面走私集团为维持日常交

易结算。方便经营活动,经常保留大量现金;另一方面非上班时间收入现金,

也使走私集团来不及将现金交往银行账户。五是个人储蓄账户短期内频繁收

付大额现金。个人储蓄账户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

散转出。六是骗汇和套汇活动。为了支付外汇给国外供货商,或者为其将不

法之财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骗汇和套汇成为走私集团的惯用伎俩。七是不

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居民个人进行巨额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操

作,频繁更换币种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往往是出于套汇和换汇的初衷。比如,

勾结跨境洗黑钱集团的“找换店”就是通过此手法兑换外汇。八是大额外汇

频繁汇出境外。为了隐瞒和使用非法收入,逃避法规监管和控制,走私集团

必将非法收人以外汇形式汇出境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严打走私洗钱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该案例也警

示我们今后要在打击逃汇骗汇活动,加强外汇汇出境外监控制度,建立可疑

外汇实盘买卖报备制度;要加强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机制,提倡权

力制衡,防止道德风险;打击地下钱庄、清理非法金融、整顿企业财务管理;

加强现金管理,堵塞现金管理漏洞等方面强化管理,减少乃至杜绝洗黑钱行

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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