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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 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科创板专用)

招商证券 (2019-06-29 17:28)

【正文】

甲方
名称(姓名):                                                    
住所:                                                           
公司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公司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方式: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5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订《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信用客户号:               ),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补充协议,达成如下一致意见,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科创板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
科创板集中度指甲方信用账户中科创板股票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
甲方不符合科创板集中度要求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融资买入、普通买入、担保物提交科创板股票等操作。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提取担保物进行集中度控制,对甲方提取非科创板担保物后将导致科创板集中度超过控制阈值的,不允许甲方提取该担保物。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提交担保物委托的撤单操作进行集中度控制,对撤单后将导致科创板集中度超过控制阈值的,不允许甲方该笔撤单。
具体集中度控制标准由乙方确定并以主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或公告。
第二条 某一交易日(T日)证券交易所收市,乙方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平仓线且低于110%的,乙方以合同约定方式向甲方发出通知,要求甲方在次一交易日(T+1日)上午收市时(上午11时30分,交易所如有调整,以调整后的时间为准)将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130%及以上,否则乙方获得强制平仓权,且要求甲方在次一交易日(T+1日)日终清算后将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提高至追保解除线及以上,否则乙方获得强制平仓权。乙方有权在不事先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直至甲方所有负债全部偿还。
乙方有权对上述维持担保比例值进行调整,并以主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或公告。
第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科创板融券集中度进行控制。
科创板融券集中度指甲方信用账户中科创板股票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与其账户净资产的比例,其中账户净资产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总资产与总负债的差额。
甲方不符合科创板融券集中度要求的,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担保物提取等操作。
具体科创板融券集中度控制标准由乙方确定并以主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或公告。
第四条 乙方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管理、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管理中,有权对科创板股票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标准,乙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的具体信息通过主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或公告。
第五条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账户情况、市场情况等调整追保平仓线、追保解除线、追保预警线、追缴保证金期限,并通过主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或公告。
追保平仓线、追保解除线、追缴保证金期限的变动将可能导致甲方提前触发主合同约定的追缴保证金或平仓情形,甲方应关注乙方相关通知或公告。
第六条 乙方根据自身净资本、担保证券总股本、担保证券流通股本、融资融券余额等指标进行业务限额管理,如触及业务限额,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物买入、担保物划转等委托的一种或多种。
甲方充分了解并认同由于触及乙方上述业务限额而导致甲方融资融券业务受到的限制,并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乙方有权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市场情况以及乙方内部风险管理要求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并通过主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或公告。
第七条 甲方以科创板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乙方在计算甲方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时,有权以该科创板股票市值×风险系数代替该科创板股票市值计入维持担保比例的计算,风险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到0之间(包含0)。
具体风险系数数值由乙方确定并以主合同约定方式通知或公告。
风险系数的下调将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下降,甲方应关注自身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账户风险。
第八条 甲方应当关注乙方相关通知或公告,及时了解上述政策的调整情况。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可以公告方式对本协议中任何一项条款进行变更。乙方通过公告方式变更本协议条款后,甲方未在乙方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变更后的条款向开户分支机构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知晓并同意变更后的条款内容,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条 本协议为主合同的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前甲乙双方已签署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如存在)继续有效,前述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项,协议各方仍应按照原业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履行。
第十一条 本协议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即甲方通过密码验证等方式登录乙方指定的网上交易平台,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科创板专用)》”即为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以电子方式签署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甲方承诺并确认,其在勾选“已阅读并同意《<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补充协议(科创板专用)》”前已认真全面阅读并充分了解和接受相关风险揭示书以及本协议的所有内容。本协议依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生效后,甲方不得以未经本人签署或未阅读本协议条款内容等作任何形式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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