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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招商证券 (2010-05-14 12:58)

【正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07 年7 月1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上市公司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借助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与投资者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公共关系的重要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

2、相关性原则: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公司相关信息,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公开性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客观、及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保持与投资者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选择性披露。

4、成本效益原则:在确保股东利益,充分考虑信息披露工作的时效性和质量的前提下,选择成本较低的沟通方式。

5、规范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严禁信息误导和欺诈行为,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5、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容、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4、其他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且可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及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大会

(1)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3)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上市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2、网站

(1)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2)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3)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4)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5)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6)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7)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1)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2)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3)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4)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5)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上市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6)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7)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象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4、一对一沟通

(1)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2)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3)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5、现场参观

(1)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2)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3)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6、电话咨询

(1)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2)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3)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可能采用的其它方式还有:邮寄资料、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等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1、收集公司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负责编制公司年报、半年报和季报;

4、负责起草临时报告;

5、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6、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7、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8、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9、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通过媒体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并负责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10、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11、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12、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3、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

2、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诚实信用、热情、有责任心;

5、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或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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