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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请谨慎。为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晓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使所参与的产品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参与理财产品前须进行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评价。
产品适用性:
本基金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
- 一、产品概要
- 产品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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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全称 招商和致量化对冲投资基金 产品类型 私募投资基金 投资范围 1、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含交易所上市的封闭式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LOF、ETF基金)等权益类金融产品;
2、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债券逆回购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3、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产品;
4、现金、银行存款(包括银行活期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类金融产品;
5、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
6、可以参与债券正回购,可以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也可将其持有的股票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7、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或者担任顾问的私募基金产品,产品形式包括: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产品、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有限合伙企业等;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金融投资产品。
管理期限 不定期 运作方式 契约性,定期开放式 最低金额 1、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在开放日内追加申购的,追加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后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万份,低于1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份额做强制赎回处理。
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开放期 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本基金在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开放。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发起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 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运营服务外包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二、本基金的推广时间
- 本基金推广时间为2014年9月5 日-2014年10月 5日,管理人可视推广情况将推广期限适当延长或提前结束。
- 三、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不承诺保本及最低收益,属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适合具有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 四、申购与赎回
-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在每月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开放。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发起申购、赎回申请。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需求增设临时开放日,临时开放日只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临时开放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 投资者参与申购或提交赎回申请,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预约申请方式进行。
- 1、基金投资者拟于开放日(T日)申购基金时,应于T-20日至T日之间向销售机构发出书面的申购预约。基金份额持有人拟于开放日(T日)赎回基金时,应于T-25至T-23日之间向销售机构发出书面的赎回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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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欲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须在预约申购日或预约赎回日的9:00-15:00内(以下简称"预约工作时间")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向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提交书面申请文件。未提交书面申请文件的,销售机构及其销售网点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
当日的申购、赎回预约申请可以在预约申请当日预约工作时间结束前撤销,在预约申请当日预约工作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在直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募集账户,在代销机构申购的投资者按代销机构的规定缴付资金。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 五、本基金的管理人
- 管理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
- 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 如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构成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对巨额赎回全部接受,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期赎回款项支付时间,最长不应超过30个工作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赎回价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延期支付的赎回款项不支付利息。
- 巨额赎回延迟支付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